法律咨询:13510726181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 财产分割
专业领域
财产分割

团队原创 | 智障妻子是否需要偿还离世丈夫生前的“装修”欠款?

发布时间:2019年7月8日

  案例回放
  齐先生与任女士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因家中贫寒齐先生年过而立仍未娶妻,而任女士因有智力残疾,无人求娶,二人便由父母做主于1992年登记结婚,次年6月,任女士诞下一子小齐。婚后齐先生染上赌博恶习,常年在外赌博,不顾家庭。2017年9月,齐先生与人赌博时突发脑溢血去世,任女士由儿子照料。2018年4月,齐先生朋友顾先生找到任女士和小齐,要求偿还齐先生生前借款20万元,并拿出齐先生生前所写借条,借条载明齐先生借顾先生20万元用于装修,顾先生还出示了其向齐先生转账20万元的转账凭证。任女士与小齐母子二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居住的房屋是老家的老屋,并未进行过装修,也不知晓齐先生借款一事,而且齐先生名下并无其它房产,任女士和小齐认为该借款必定用于赌博,不同意偿还。顾先生见索要借款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任女士与小齐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评析
  一、20万元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若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债务会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20万元借款系齐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借条中约定2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从“借款用途”的表述来看,似乎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借款的实际用途却并非如借条所述之目的,20万元借款实质并未用于“装修”,齐先生将款项用于自己的个人开支,甚至很有可能是用于赌博。另外,任女士系智力残障人士,存在智力障碍,其对债务极可能确实不知情。若债权人顾先生无法举证证明齐先生将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笔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20万元欠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若顾先生之借款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认定为系齐先生的个人债务,且顾先生有遗产可被继承的,则继承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20万元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申茵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咨询电话:13510726181
电子邮件:fengzelaw@163.com
手机扫描二维码
寻求法律援助更便利
闽ICP备08005907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 联系电话:0755-8283819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深圳申茵律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