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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婚内实行AA制,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日

  【案情简介】
  郭先生与季小姐两人系由同事关系发展为恋人,并于2013年在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子出生。婚后郭先生坚持实行AA制:房贷由郭先生承担;车贷、家庭、孩子等日常支出由季小姐承担,季小姐以为郭先生的坚持是因其在外留学多年的观念导致,虽不以为然,但亦理解其想法。2017年开始,郭先生数次以存钱换购新房为由,要求季小姐先替其承担每月房贷。2017年底,季小姐无意中发现郭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其他女性转款,郭先生称是公司货款往来。直至2018年2月,季小姐发现郭先生与该女性聊天内容露骨才知郭先生自2017年开始便出轨该女性,近一年来更是向其转款颇多。季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郭先生名下的房产、车辆。郭先生辩称,两人婚后一直实行经济AA制,其名下的房产首付、贷款等均来源于其个人收入,与季小姐无关,季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郭先生与季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就财产所有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实行AA制各自承担部分家庭支出,故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形式,双方婚后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本案中郭先生不能以双方婚后按AA制承担家庭支出为由主张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前述财产季小姐亦有权要求分割。
  实践中,我们常说的夫妻AA制存在两层含义:(1)夫妻间经济独立,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2)双方对于家庭所有支出分别按5:5承担。但大多数夫妻一般都是口头约定,并未实际签署书面文书,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难免会出现一方否认的情形。司法实践讲究证据,AA制仅代表夫妻双方对家庭开支的承担比例分配,并不能等同默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主张婚后经济互相独立,在离婚时要求认定各自收入、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法官审理时需审核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若一方无法提供书面财产协议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申茵律师团队提示,如果夫妻双方希望婚后实行AA制,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在婚前或婚内就各自名下财产所有权、婚后家庭支出等提前进行约定,否则将来万一出现婚姻问题,仍然很难避免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很可能将面临共同分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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