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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医生接受服务对象遗赠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9日
  专家建议:《民法典继承编》增设“受遗赠回避”条款
  老人将财产赠予保姆或护工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近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专家建议,《民法典继承编》应增设“受遗赠回避”条款。
  任何人都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是否违背社会公德?近日,苏州年近八旬的贾先生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而儿女尚不知情,事件一经报道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近年来,老人将财产赠予保姆或护工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近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专家建议,《民法典继承编》应增设“受遗赠回避”条款。

  老人百万房产赠保姆引热议
  据了解,今年50多岁的保姆在贾先生老伴去世之前就一直照顾他们。贾先生表示,六年前老伴在世的时候,因为身患多种疾病,保姆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到老伴过世。老伴走后,保姆又一直照顾他,子女要么在外地很少回家,要么忙于工作或者自己的家庭,根本顾不上他,更不要说悉心照料了。
  贾先生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儿女早已成家立业,自己名下仅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值120万左右,作为回报,他就把房子送给保姆。
  有人提出质疑,一旦老人过世,其子女对遗赠协议提出异议,有可能诉至法院打官司。但有律师表示,这个起诉极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因为由中华遗嘱库做的遗赠具有法律效力。
  但按照法律规定,贾先生也只能赠送属于他的一半房产,而另一半房产因为他老伴去世,已经产生了继承。也就是说,只要他的子女不同意,贾先生就不可能把整套房子赠给保姆,而只是房产的一半。
  然而至于这房产的一半,老人需要在头脑清醒的时候完成赠送手续,否则要留下很多后遗症。
  针对这类情况,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众作出三种截然不同的评价。有人指出,保姆拿工资就应该尽心照顾老人,这是她的职业要求,如果不给保姆工资,试想她还愿意对老人好吗?
  有人表示,自己的房子想给谁都行,子女不孝顺,老人有权决定把房子给别人。
  有人坦言,人老了最怕孤独,子女都在外打拼,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伴老人,所以保姆成为老人最贴心的人,但抛开那些不肖子孙,作为子女应该有权利继承家产。虽然如何处置自己财产是老人的自由,但一些品德不良的保姆早就有侵占老人财产的野心,洗脑、下套、布局也是防不胜防。也有不少网友指出,就像影视剧《都挺好》里那样,难道保姆“图你岁数大?图你不洗澡?”
  在社会老龄化加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老人在保姆和医疗人员的陪伴下走向生命终点。这些通过收取劳务费、服务费等方式获得服务对价的人,还能否从其服务对象的死因行为中获益,成为制度安排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应对不当影响进行规避
  4月20日,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举行,杭州师大沈钧儒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小军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专门针对保姆、医生等特殊群体的受遗赠回避规则。
  魏小军还向记者讲述了两起有关保姆、医生接收老人遗赠后引发纠纷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案件中的吴先生患有帕金森病,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三个子女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2012年5月份,吴老先生在劳务市场找到孙某,请她到家中当保姆。2016年1月15日,孙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见证。该协议约定,孙某负责吴先生的生、养、死、葬,吴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孙某在生活上照顾吴先生,其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从吴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吴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子女和孙某发生纠纷。孙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后,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案件中的黄女士于2007年11月24日在医院病逝。亲属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她生前房产已落到其主管医生名下。事件公开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虽然该医生出示了黄女士生前“遗嘱”及其他证据自证清白,但对黄女士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质疑声始终不断,人们甚至怀疑后期医疗行为与黄女士的死有关。最终,该医生主动退出受益,事态得以平息。
  “这两个案件都以死因行为的受益人未获遗赠利益收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完全解决。”他说。
  魏小军指出,居家保姆、医护人员等,如为了自身利益,向身体虚弱或精神脆弱不得不依赖他们的当事人施加不当影响,往往较容易让后者完成使自己受益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表示行为,比如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在此背景下,立法对容易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进行规定以排除或限制其效力,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表示自由。受遗赠回避就是这一类规定的体现。
  目前,国外对遗嘱继承提出了一些规避制度,像法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遗嘱人死于某医生、医疗保健人员、药剂人员或宗教师为其治疗的疾病的,后者不得从前者在生病期间所立遗嘱中受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遗嘱法》规定,医疗人员等职业看护者不得从被看护的64周岁以上的生活难以自理者所立遗嘱中受益;在美国多数司法管辖区,当判断力下降的患者将其医疗人员列为较大数量遗产的受益人,推定存在不当影响,除非该医疗人员能证明不存在不当影响,否则以其为受益人的遗嘱处分无效。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提出反证的义务由异议方承担。魏小军表示,主张死因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本上是第三人,且因当事人已经去世,容易陷入死无对证的局面,故反证会异常困难。在此情况下,死因行为如遵循与生前行为完全一样的规则,实际上会使利害关系人因举证困难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从而放纵恶意行为。
  其实,任何遗赠表示都会制造利益冲突,引发道德风险。无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受遗赠人获得现实利益的条件,是死因行为人的死亡。“一旦遗赠表示成立,遗赠人和受遗赠人之间便产生直接利益冲突,道德风险会变得更大。特别是向保姆、医护人员等特定人遗赠的道德风险远大于普通人。”他说。
  此外,在魏小军看来,向保姆、医护人员等特定人遗赠更容易引起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大众的质疑,从而增加矛盾纠纷的发生,损害社会大众对护理、医疗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信任,不利于社会稳定。通过规定受遗赠回避,可较大程度地化解这些不利因素。

  受遗赠回避是否违反遗嘱自由原则
  受遗赠回避,意味着当事人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表达出来的意思,不能得到落实,是否违反遗嘱自由原则?
  魏小军认为,正接受医疗、护理等特定近身服务的人,其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很容易受到医生、保姆等的影响,他们可能会有意识隔绝老人与外界的联系,那么,纯粹遗嘱自由的条件已不具备。而通过排除这些有特殊影响力的人从服务对象处的遗赠中受益,切断实施不当影响的动机,能有效减少不当影响的发生,从而维护真正的遗嘱自由。
  他还直言,保姆、医生已经获得足够的回报,作为特定职业群体,本应该尽心尽力,不能滥用由此本分工作获得的信赖。当然,所有的保护性规定,都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牺牲少部分利益,主要看何者更重。遗赠生效时候,老人已经去世,这对他本人是没有伤害的,重点是评估遗产分配的影响。
  “提供医疗、护理、宗教及心理咨询的人,都有可能对服务对象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当接收服务者身患重病或精神脆弱,得不到亲友支持时,更容易受到身旁相关职业人员的影响甚至操纵。”他说。
  遗赠和遗嘱继承看起来很像,都是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的方式安排自己遗产去向,但区别明显。当接收遗产者是除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国家时,都称为遗赠。
  为此,魏小军建议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以下条款:受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接受遗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订立时,遗赠人正接受其有偿护理的;遗嘱订立时遗赠人正接受其医疗服务的;遗嘱订立时遗赠人正接受其宗教或心理咨询的。根据前款规定无权接受遗赠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实际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无权接受遗赠。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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