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期限起算点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8日
近日,我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系第二次起诉,双方就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本次起诉距上次案件中最后一个当事人领取判决书已经超过六个月,不该驳回;而被告方认为距上个案件判决书生效并未超过六个月,理应驳回。本院经审理,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一个案件的结案文书生效后该案件的程序才完全终结,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故以文书生效后开始起算才能与前一个诉讼程序完全切割;再者如果以领取判决书为六个月的起算点,而当事人领取判决书后提出上诉致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就会导致前一个案件与后一个案件间隔没有六个月的情形,甚至会出现二审未结案就已经到了六个月的期限,这与立法目的不符。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再次起诉六个月的期限应当以前一个案件生效为起算点,故本案做驳回起诉处理。
来源: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