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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协议离婚时净身出户,就能逃避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9年4月17日
  【案情回放】
  穆先生于2017年5月向朋友陈先生借款400万元做生意,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特别约定此债务系穆先生个人债务,与穆先生妻子张女士无关。债务到期后穆先生以没钱为由不偿还借款,有知情人士告知陈先生穆先生已于2018年4月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张女士抚养,婚后购买位于深圳福田区一套价值800万的房产及价值50万元的车辆归张女士所有。陈先生得知穆先生将所有财产分给张女士,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借款后,于2018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穆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律师评析如下: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案中,陈先生对穆先生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穆先生于协议离婚时将福田房产及车辆分给张女士,实际上为穆先生将自己享有的福田房产及车辆的一半份额即425万元无偿赠与张女士。虽然穆先生与张女士的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生效,但离婚协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穆先生明知将自己享有福田房产及车辆份额无偿赠与给张女士后将无法偿还陈先生400万元借款,仍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自己享有福田房产及车辆份额无偿赠与张女士,穆先生之行为明显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自己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从而逃避债务,该行为不仅对陈先生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先生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陈先生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400万元为限。

  二、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本案中,陈先生于2018年5月知晓穆先生协议离婚并将大额财产赠与张女士之事实,其于2018年6月诉至法院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之规定。陈先生起诉时应将受让人张女士列为第三人,若陈先生起诉时未将张女士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张女士为第三人。另外,陈先生若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穆先生负担,若张女士有过错,也可要求张女士适当分担。
  生活中,不少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大额财产转让给配偶来逃避债务,此举并不可取。申茵律师团律师提示,即使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生效,债权人仍有权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债务人试图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资产进行转移的目的最终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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