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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离婚协议被主张无效,弱女子寻求律师帮助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0日

  【案例回放】
  2008年,任先生与李女士在某相亲网站上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不久后二人登记结婚。结婚前,任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其工资收入偿还房贷,目前贷款已还清。2018年,李女士发现任先生婚内出轨郭女士,并有了一个2岁的私生子。李女士心灰意冷,遂要求与任先生离婚,并告诉任先生若他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告知双方父母任先生出轨的事情。任先生同意,二人一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因任先生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补偿李女士,任先生名下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任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李女士的威胁之下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无效,不同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李女士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预约了资深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任先生关于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的主张是否能成立?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规定,任先生确实可以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但是,任先生应当举证证明其系在李女士的胁迫下,非自愿地签署了离婚协议。若任先生不能对此予以佐证,法院将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任先生认为自己系受到胁迫,无非是因为若自己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李女士会把自己出轨的事情告知双方父母。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这并不必然构成胁迫。首先,李女士在发现任先生婚内出轨并有了私生子之后,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面对配偶的背叛,难免会有激愤之言,这是人之常情,不能认定李女士的话语属于胁迫。其次,按照通常登记离婚的流程,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前往民政局,并在工作人员面前认可双方系自愿离婚,不存在胁迫情形,同时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才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再者,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写明双方的离婚理由系任先生婚内出轨,将房产约定归李女士所有系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亦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并不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任先生仅凭李女士的只言片语便主张自己系受胁迫、离婚协议无效,该主张并不能成立。

  二、任先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李女士如何维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任先生与李女士签署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任先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有了专业律师的指导,李女士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难事。但根据面谈时律师对本案离婚协议的研究,我们发现协议在条款设置上其实存在许多不严谨或者不理想的地方,例如在房产过户约定上并未设置义务履行期限,这会成为义务方延迟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的一个籍口;协议中亦未对义务履行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这会成为其违约的一个动因,因为在义务方看来其违约成本是极低的。协议中的这些瑕疵的确会对协议的执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终身大事时,应当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由专业律师对协议进行拟订、把控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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