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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女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男方有权要求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0日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江小姐系经人介绍认识,江小姐肤白貌美,个子高挑,杜先生对其一见钟情,在杜先生持之以恒的追求下,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子,二人过着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杜先生一直认为夫妻感情和谐,家庭幸福。2018年6月某天晚上,杜先生洗完澡进房间准备睡觉,发现江小姐正在跟朋友热聊微信,满脸笑容,杜先生询问是跟哪个朋友交谈,江小姐闪烁其词说是孩子幼儿园同学的妈妈,杜先生有些疑惑但并未纠缠。之后几天杜先生特别留意了江小姐的行踪,发现她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并未马上回家,而是驱车前往另一个小区,杜先生在该小区停车库发现有一男子在等着江小姐,二人见面后亲密无间。杜先生看到此情景顿感五雷轰顶,杜先生回想起这么多年妻子常年在家,自己在外打拼赚钱养家的情形,自己竟从未怀疑或询问过妻子照顾孩子之余如何打发空闲的时间。
  杜先生未当面揭穿江小姐婚外情的事实,只是拍摄照片视频保留了证据,回家后仔细看婚外男子的照片,总有似曾相识的感觉,等孩子放学回家才发现原来是跟自己的儿子有几分相像。杜先生怒火中烧忍不住当面质问江小姐婚外情及儿子是否为自己亲生的问题,江小姐没想到杜先生知道了自己出轨的事实,惊慌之下把跟婚外男子交往的来龙去脉及孩子不是杜先生亲生儿子的情况跟杜先生作了交代。杜先生彻底被这突如其来的事实刺激到当场昏厥,待杜先生病愈后,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江小姐予以赔偿。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杜先生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会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婚姻法》仅在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得知配偶出轨且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其精神受到伤害,故该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前述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因为本案江小姐所生儿子与男方并无血缘关系,男方对该子无法定抚养义务,由于男方在得知孩子非自己亲生之前已实际承担了孩子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承担的抚养费,江小姐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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