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3510726181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 离婚赔偿
专业领域
离婚赔偿

团队原创|前夫婚内出轨,登记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0日

  【案例回放】
  许先生与沈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数月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迥异,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每次爆发争吵后,许先生便彻夜不归。后来,沈女士发现许先生在婚后认识了一位姓付的女子,每次二人争吵过,许先生均系在付女士家中过夜。在沈女士的质问下,许先生承认婚内出轨的事实,二人本来就不坚固的感情基础一击而破,不久后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后一个月,沈女士听说了许先生与付女士即将结婚的消息,心碎的同时更是愤愤不平,故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咨询能否起诉许先生和付女士,要求他们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失费。

  【律师评析】

  一、婚内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前述规定,就物质方面或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但婚姻家事律师需要释明的是,婚内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损害赔偿。《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非常严格,一般的一夜情、嫖娼等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对沈女士而言,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许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付女士重婚或同居的事实,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将难以被法院支持。重婚的成立,需要证明许先生与付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证明许先生与付女士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无论是前述哪种情况,就沈女士而言,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沈女士的诉求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损害赔偿只能向配偶主张
  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婚姻挫折是因为第三人的介入而造成的,因此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对所谓的“小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婚姻家事律师非常理解这些当事人的委屈,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配偶权”,也未对此种情形中的第三者设置追责条款,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则只能交由道德规范去谴责。回归到本案,沈女士只能向许先生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起诉付女士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未明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可主张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沈女士在与许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除非沈女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何为明确表示?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必须是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或者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申茵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咨询电话:13510726181
电子邮件:fengzelaw@163.com
手机扫描二维码
寻求法律援助更便利
闽ICP备08005907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 联系电话:0755-8283819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深圳申茵律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