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3510726181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 财产分割
专业领域
财产分割

法律咨询|咨询实问实答:婚外情是否会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日

  【法律咨询】
  甲乙夫妻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其购置房1,因当时甲乙关系亲密,房产证上写下双方的姓名。后来甲懒惰不上进,与乙感情不和,甲被乙的堂弟发现出轨,甲乙关系恶化,乙欲与甲离婚,希望甲将房1放弃,以便能给大女儿丙有点保障,小女儿丁则得到家里正在居住的房2。协议离婚初期,甲乙商量好按照前述方案离婚,后因甲父母认为房1更值钱,房2不值钱,便撺掇甲反悔约定。
  丙作为甲乙双方的女儿,咨询:如果甲生病需要钱,乙是必须出钱吗?甲出轨能不能强制离婚或者说他能不能提要求如卖房分钱,净身出户?是现在卖房分钱有益于乙方还是不卖房?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回复析如下:
  一、目前甲乙还未离婚,依然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乙在婚后赚得的资金属于甲乙双方共有,如果甲生病,乙方是有义务拿钱给甲治病的。
  二、丙提出的“强制离婚”指双方就离婚与否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在本案例中,甲方是否存在出轨的过错情节,在甲方未予确认的情况下是需要经过法院来认定的,若经审理查明甲方确实存在过错,法院才会基于此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家事律师提示: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人员都无权强制甲乙双方离婚。另外,若甲方确实存在婚外情的情节,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甲方作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婚姻法只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未对存在婚外情过错行为,是否少分或不分财产做出规定。实践中一方存在婚外情过错,一般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会很大,更不会据此被判决净身出户。
  三、关于是否卖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卖或者不卖,都不影响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属性,因为房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又是在婚后购买,按照规定会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对于卖房分钱有益还是不卖房有益这个问题,关键还是要看甲乙双方的态度,毕竟房1登记在双方名下,出售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乙方不能单独做决定。
  至于房2,因房产登记情况及房款支付情况不明晰,暂时不好判断,但如果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2归属小女儿丁,实质上是通过协议方式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处置,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这样法定的无效情形。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咨询电话:13510726181
电子邮件:fengzelaw@163.com
手机扫描二维码
寻求法律援助更便利
闽ICP备08005907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 联系电话:0755-8283819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深圳申茵律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