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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探望,能否要求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8日

  案情简介
  陆先生与郭女士双方于2017年7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陆某某归郭女士抚养,陆先生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万元至郭女士指定银行账户;陆先生每月可探望婚生女2次,具体探望时间、时长、地点及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自双方离婚后,陆先生多次电话、微信、短信联系郭女士要求探望婚生女,但均被郭女士拒绝,致使陆先生近一年未见到过婚生女,陆先生无奈只得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上关于“探望婚生女”的内容,并要求郭女士配合其日常探望。

  律师分析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常常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斗智斗勇”,诸多夫妻确实是因为与子女感情割舍不开,但也不排除有一部分夫妻系为了断开与对方的纠葛,不想离婚后与对方再因子女抚养费产生纠葛。但不管是基于哪种缘由,子女抚养权判归一方后,对方均有权要求探望,但实践中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配合对方的探望,令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判决、约定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此时,要求探视的一方能否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探望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仅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书等”,若夫妻双方系通过协议离婚,因《离婚协议》不是法定的强制执行文书依据,夫妻一方需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由法院出具生效判决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配偶一方不依法院判决、裁定配合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陆先生在要求法院执行实现其探望权时,法院只能对郭女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求其配合陆先生探望婚生女,而不能对婚生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亦是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属于子女探望权纠纷,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系陆先生与郭女士双方,陆先生与郭女士经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判决书确定陆先生有权每月探望婚生女两次,虽未明确判定具体的探望时间、时长、地点等,但归陆先生与郭女士双方权利、义务亦属明确,即给付内容明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法定条件。现郭女士不按离婚判决配合陆先生探望婚生女,故陆先生有权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郭女士配合其进行探望。
  实践中,诸多夫妻在双方离婚后便想方设法不配合对方探望子女,有的甚至试图通过多次转学、搬家等极端方式“躲避”对方的探望。深圳离婚律师观点:夫妻失睦,幼子无辜,既然离婚已成定局,就不要再因父母感情的破裂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作为子女的父母,在子女成长道路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双方应尽力减少因离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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