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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必看!婚前协议到底有多重要?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导读】
  随着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小年轻或是二婚的男男女女们在决定步入婚姻之前,往往都会面临一个重大的抉择,即是否要与另一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彼此婚前财产的归属,以免将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因为财产归属问题产生分歧。本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常年办理婚姻案件,碰见过不少思想前卫的恋人为避免财产问题影响夫妻感情,登记结婚前委托律师拟定婚前协议,也见证过很多夫妻因为当初结婚时未考虑或者不好意思跟对方提签署婚内协议导致夫妻在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时对簿公堂的案例。基于我国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实行的推论制度,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与其他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将婚前财产也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那些没有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导致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客户来说,只能遗憾地面对本应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资产在婚姻破裂时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给另一方的局面,此时他们也只能是悔不当初,却再也无计可施。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因未签订婚前协议而发生的婚前婚后财产混同情形,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此处提到的婚前财产,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婚前一方全额付款购置的房产,此类房产确实可以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隔离,但有一个前提便是婚后该房产不得贷款或是发生财产形式上的改变,例如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并用所贷款项购买新的房产,后续又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婚前房产的贷款,这种情况是实践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此种融资操作很可能会导致婚前房产与婚后财产混同的结果。发生财产形式的改变也是一样风险很大,特别是直接变更为现金的情况,例如婚前房产出售收到的买方支付的购房款,虽然只是婚前财产的财产形式由不动产变为现金,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发生改变,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人们社会活动的不断增加,这笔房款若没有存入某一个银行账户且由始至终不与任何夫妻共同资产发生混同,则势必会因与其他夫妻共有收入发生混同而无法区分,最终导致该笔房款会直接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另一种房产是婚前由一方首付,婚后由双方还贷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前述规定,婚后无论是由哪一方还贷,对于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也会发生混同。

  二、一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于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大部分人的工资、分红等现金收入都会进入到银行账户内,除非一方婚前开设一个账户储存婚前的资金,并且该部分婚前资金在婚后不发生任何流转,否则,很难实现婚前获得的现金收入与婚后收入完全隔离的目的。一旦,婚前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的现金资产与婚后资产发生混同,将来在面临财产分割时则会将账户内的资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分割。
  而在证券账户的个人婚前财产包括资金、股票、基金等,在不签署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则须要求所有权一方婚前买好股票并长期不卖出,即婚后不进行任何操作,将来这支股票的增值或贬值后的资金则通常能被认定为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事实上,大部分做金融产品投资的人很难将资金一直压在一支股票或基金上不动,而一旦发生了买进卖出,由此产生的收益就不属于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婚前与婚后的财产就会发生混同。

  三、一方持有的婚前成立的公司股权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基于公司的经营是持续进行并不因婚姻缔结而停滞,经营则势必会产生收益,因此,一方婚前持有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份,在离婚析产时通常会通过审计来确定股权/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并以此确定股权/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须进行分割。因此,一方持有的婚前成立的公司的股权势必会在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综上所述,对于未签订婚前协议直接步入婚姻的夫妻来说,将来的法律风险是无处不在,夫妻结婚后很难按照前述分析的方式维持婚前财产性质不变,与其在婚内不断的使用各种可能影响夫妻感情及财富增长的方法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还不如在结婚前即拟定协议处理好首尾问题,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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