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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夫妻一方的父母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是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

  【案情简介】
  范老先生与太太彭女士婚后仅生育了一个儿子范先生,夫妇二人对儿子范先生非常疼爱,范先生与妻子陈小姐谈婚论嫁期间,陈小姐父母要求范先生必须先买房才能结婚,范先生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自然没有经济实力可以买房。范老先生为娶得儿媳妇进门,便决定出资给范先生买房,房产购买后登记在范先生和陈小姐双方名下,房产总价款580万元,首付50%后,剩余房款采取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婚后范先生夫妻俩收入很低,消费又非常大,承担不起每月的贷款支出,范老先生为了孩子的婚姻幸福,便每月转款入还贷账户还房贷。让范老先生想不到的是,无论自己怎么付出帮助孩子们,范先生和儿媳妇陈小姐依然经常吵架,陈小姐因无法忍受范先生沉迷网络游戏而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名下的房产。范老先生认为房款都是自己出资,为弥补损失,便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范先生和陈小姐要求二人将房款还给自己,并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房款是否为借款,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仅能证明其为被告交付了相关款项,一般大额的资金借贷应当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本案只有银行转账流水并不能证明被告和原告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更无法证明被告和原告形成了借贷合意,本案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二、本案涉及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在婚姻法上已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基于范老先生出资购置的房产是登记在范先生夫妻双方的名下,故按照前述规定应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三、本案二被告明显没有还款能力,原告借款给二被告不符合常理。原告之子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夫妻两婚后收入也是极低,原告在二被告婚后一直连续性主动支付房产贷款,直至范先生夫妻二人关系恶化后才停止支付相关款项。原告一系列主动出资的行为,并没有因为二被告不具有还款能力而停止出资,从侧面说明了此出资并非借款。其停止出资完全是因为二被告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其虚构借款事实也是为了避免因儿子婚姻变故而造成财产损失,故本案中范老先生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买房时提供资金帮助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因此导致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父母应当在实施资金帮助之初就充分考虑到子女若婚变有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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