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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夫妻婚后赠与期房,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1日

  【案情简介】
  董先生在与妻子杜女士结婚前在深圳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系期房,还未交楼办理房产证;二人2016年登记结婚后,董先生与杜女士共同前往开发商处撤回了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双方的名义重新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中心办理了变更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2018年2月开发商交房后,杜女士提出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董先生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不同意办房产证,提出离婚并撤销对杜女士的赠与。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涉及的房产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房产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董先生可以随时撤销对杜女士的赠与,故董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将房产办到自己名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董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已经撤回,目前系董先生与杜女士两个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备案登记,赠与的财产也已完成交付,董先生无权撤销赠与。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本案涉及的情形,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形,要判断董先生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就需要对本案涉及的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作出认定。
  本案虽然看起来是房产的赠与,应当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才算是完成了房产的赠与,但因为董先生在赠与时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其享有的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并将房产办至自己名下的债权。董先生通过撤销自己与开发商签署的买卖合同,并由杜女士与自己共同重新签署买卖合同购置房产,且办理了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可以说也是完成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董先生的前述行为可以视为董先生将对开发商的债权赠与了一半给杜女士,且债务人开发商对此也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可以认为董先生的赠与行为涉及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转移,其不能再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具体到实践中处理时,各地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确实存在争议,但普遍来讲持有前述观点的居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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