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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年5月4日

  【案例回放】
  2014年,林先生与杨女士奉子成婚,因二人均在深圳工作,于是杨女士的父母拿出100万积蓄作为首付款为林先生与杨女士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之后,每月的房产贷款由杨女士的工资偿还。2018年,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因对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女士离婚,并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杨女士则认为房产首付系父母支付,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亦是自己每月用工资偿还,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林先生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杨女士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房产首付款系其父母支付并且产权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二是房产贷款系以杨女士的工资偿还。对于后者,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以此作为主张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显然无法成立,婚姻家事律师在此不予赘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女士能否基于房产的首付款系其父母支付而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主要有以下两条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应当做限制解释,也即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的情形仅限于全额出资,只有全额出资后获得房屋产权,将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才具备了赠与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若父母的出资仅限于首付款,那么实际上赠与的客体是金钱,而不是房产,因为单纯支付首付款并不足以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对于不具备所有权的房产,事实上无法发生赠与这一法律行为。故而,本案中,对于杨女士名下房产的分割,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即杨女士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若无明确表示仅赠与给杨女士,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系夫妻双方以受赠款项购置所得,每月按揭贷款系以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故而,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有权主张分割。但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因为首付款是杨女士的父母出资,按揭贷款是杨女士的工资偿还,所以杨女士可根据公平原则,主张自己对房产贡献较多,同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向法院争取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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