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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约定不得改嫁的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案例回放】
  蒋先生与顾女士于2005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15年,蒋先生因检查出罹患肺癌,故而写下一封遗嘱,约定去世之后名下所有财产由妻子继承,但妻子不得改嫁,否则,财产由外甥陈某继承。2016年中旬,蒋先生去世。2016年底,顾女士与杜某组建家庭。陈某认为顾女士系在蒋先生未去世前就出轨杜某,对婚姻不忠,不享有蒋先生的财产继承权;同时,顾女士在蒋先生去世半年后就嫁给杜某的行为,也违背了蒋先生的生前意愿,故而应当将继承的财产返还。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1. 婚内出轨是否会导致丧失财产继承权?
  首先, 本案中顾女士是否属于婚内出轨,陈某并无法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即使认定顾女士属于婚内出轨,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顾女士作为蒋先生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对婚姻是否不忠并不影响其作为遗嘱继承人所享有的合法继承权。
  其次,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一方婚内出轨仅在以下情形中产生影响:一是诉讼离婚时,会作为法院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以及作为父母品行的评判标准之一来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二是协议离婚时,多作为夫妻双方争取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份额大小的博弈条件。故而,对婚内出轨的谴责更多是停留在道德层面,除非触犯重婚罪,否则一般不会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譬如本案的丧失配偶一方的继承权。

  2. 约定不得改嫁的遗嘱条款是否有效?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可剥夺及干涉。蒋先生去世后,顾女士是否再婚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志,蒋先生在遗嘱中约定的“不得改嫁”条款,实际上限制了顾女士的婚姻自主权,违背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根据《继承法》规定,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陈某无法根据该条款要求顾女士返还继承财产。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公民可以依法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但是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为死后财产如何分配所进行的处置,一旦遗嘱订立不当,后人对财产分配产生争议,甚至违背立遗嘱人的生前意愿,动辄对簿公堂,令立遗嘱人抱憾天堂。故而,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订立遗嘱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明晰法律风险,由律师草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反应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对于资产庞大的高净值人士还可以运用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如信托、保险等加以配合,实现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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