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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准妻子”能否分割车祸离世“准丈夫”的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案例回放】
  苏女士与赵先生于2014年3月相识相恋,2012年9月开始同居。次年生育一子小赵,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6月,苏女士与赵先生准备于七夕情人节办理结婚登记。未曾预料,2017年7月2日赵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赵先生父母及儿子小赵三人通过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款100万元。除小赵的生活费33万元由苏女士代为领取之外,剩余67万元款项均由赵先生父母领取。苏女士认为自己与赵先生即将结婚,两人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感情深厚,赵先生意外离世也让自己遭受巨大打击,造成今后生活困难,便找到赵先生父母要求按照法定第一顺序参与赔偿款分配。赵先生父母则认为苏女士与赵先生并未登记结婚,两人仅为同居关系,不属于赵先生近亲属,无权要求分割赔偿款。双方争执不下,苏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第一顺序参与赔偿款分配。

  【律师评析】
  对此,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分析如下:
  1、本案中的赔偿款为何种性质?
  本案中的赔偿款实际上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交通事故责任人基于所承担的责任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所支付的赔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该赔偿款系赵先生车祸离世后取得,并非赵先生生前所得或赵先生与苏女士两人同居期间所得,故该赔偿款非赵先生遗产或赵先生与苏女士的共有财产,而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赵先生近亲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赔偿,为赵先生近亲属的共有物。

  2、苏女士能否分割赵先生的赔偿款?
  如上所述,本案中赔偿款实际上为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给赵先生近亲属的赔偿款,获得该赔偿款的权利人为赵先生的近亲属,而非赵先生或者赵先生近亲属之外的他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虽然苏女士与赵先生于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儿子小赵,感情深厚,但因双方并未在民政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依前述法律规定,苏女士不属于赵先生近亲属之列,故其依法无权参与该赔偿款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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