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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月离家出走,调解离婚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近日,潼南法院三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诉讼中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22000元的离婚案件。
  肖某与贾某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仅三个月肖某便离家出走。2017年11月22日,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提出因婚前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要求肖某退还全部彩礼并赔偿婚礼花销。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肖某亲属代其当庭退还了彩礼。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婚前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请求肖某返还彩礼,经查证,贾某给付彩礼系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并确实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故贾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
  法官提醒: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婚姻的幸福和稳固应以相互了解包容为基础,从而建立美满温馨的“小家庭”,融入和谐社会“大家庭”。
  来源: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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