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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判给父抚养,母亲诉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中国法院网讯(黄淑丽) 一对夫妻被判离婚后,婚生大女儿归女方抚养,小女儿由男方抚养,但作为母亲这方,认为前夫对小女儿不管不顾,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遂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及小女儿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抚养费。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洪某诉称,其和被告胡某于2015年因双方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大女儿胡某丽归洪某抚养,小女儿胡某珍由胡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洪某认为胡某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女儿亦由其抚养,由胡某承担抚养费及小女儿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抚养费。
  对此,被告胡某辩称,法院判决后,其一直要求洪某将小女儿胡某珍送回身边,但洪某一直不将小孩送回去,甚至私自将小女儿转学,其母亲几次去学校接小孙女,原告都不肯交给被告家人,其本人愿意抚养女儿胡某珍,请求法院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婚生女胡某珍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洪某诉请说被告一直不来接女儿,对小孩小管不顾,但根据胡某珍的陈述,被告母亲曾多次来校想接其回家,但没有成功,故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同时考虑到一方抚养两个小孩压力过重,故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女儿胡某珍2016年6月21日起至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问题,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胡某珍应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同意胡某珍在自家生活,其也不让被告家人将小孩接回去,在此期间的抚养费是其个人自愿支付,故对该项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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