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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却拒付抚养费?法院判你多掏点!

发布时间:2018年2月9日

  父母协议离婚后,父亲却拒绝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子俩不得不为此俩对簿公堂。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这位被儿子告上法庭的父亲,最终不但输了官司,还被判每月“多掏点”!
  2017年4月10日,年仅8岁的小毅在这一天遭遇了人生中的重大打击——父母离异。小毅的父母在双牌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小毅归母亲盘女士抚养,父亲胡先生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小毅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父母各负担一半。此后,小毅一直跟随着母亲盘女士生活,但小毅父亲胡先生却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小毅每月的生活费。
  2017年12月8日,小毅将父亲告上了法院,其母亲盘女士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要求胡先生支付每月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毅成年为止。
  双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先生与盘女士离婚后,两人仍然都有对两人婚生之子即原告小毅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书》系胡先生与盘女士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遵守执行。
  针对诉状中,将抚养费由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600元上涨到1200元,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小毅于2008年出生,非农业家庭户口,现住双牌县城就读小学。参照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小毅每月抚养费应为1624元,由小毅父母双方承担。因此,被告胡先生应每月支付小毅抚养费812元,直至小毅成年时为止。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胡先生从2017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小毅抚养费812元直至原告小毅成年时即2026年8月29日为止,该抚养费812元按月打入原告小毅社会保障卡账户,由原告小毅的法定代理人盘女士代为管理使用。
  承办法官表示,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小孩支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在此案中,小毅父母在协议离婚时,虽已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可以适当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法庭按标准确定了小毅的抚养费数额。而胡先生自离婚后一直未负担抚养费,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小毅的合法权益,对小毅的身心健康也造成负面影响。希望胡先生能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小毅多加关爱,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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