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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合”夫妻难长久,多次调解好合好散

发布时间:2018年2月9日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多次闹离婚,此次原告周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仍不能与被告蒋某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就离婚、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分配均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好合好散。
  原告周某于2004年12月10日与被告蒋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性格差异太大。2009年被告与人合伙开模具厂,当时原告为被告借了资金,工厂赚钱后,被告买了房子,原告周某则一人带养两个女儿。因蒋某结婚时送给周某的婚戒是假的,周某十分痛心,为此与被告产生隔阂。结婚后,蒋某经济上较少支持家庭,与周某经常为经济问题产生冲突、吵架。2008年周某曾提出过离婚,后因女儿太小,又勉强凑合与蒋某过日子。2016年3月,蒋某经确诊患鼻窦癌,因治病欠周某外家几万元钱,后因蒋某拒绝还钱,周某与蒋某发生冲突、二人分居。2017年初,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仍未和好。现蒋某病情稳定,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
  2017年12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周某、蒋某均情绪激动,被告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与其患难与共,就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房产分割问题也不愿意与原告协商;原告周某则强烈要求与蒋某离婚、称已与被告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经过一次庭前调解,庭后又组织了两次调解,最终被告蒋某自愿与原告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婚生女蒋某甲由原告周某抚养成年,婚生女蒋某乙由被告蒋某抚养成年,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对婚生女均拥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城的房屋一套归被告蒋某所有,原告周某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进行调解,调解是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从当事人、未成年儿童的权益出发,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白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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