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3510726181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 子女抚养
专业领域
子女抚养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单亲母亲维权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年1月31日

  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的数量呈上涨的趋势。此外,离婚也造就了很大数量的单亲母亲群体。单亲母亲一方面要外出工作获得收入,一方面还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担。海淀法院针对2015-2016年审理的抚养费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单亲母亲作为原告占抚养费案件原告的70%以上。而很多单亲母亲受到法律意识淡薄、学历较低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很好的行使诉讼权利,顺利的维护自身和孩子权益。三八节将至,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孙欣法官结合实际案例,提示单亲母亲维权的注意事项。

  留存男方联系方式,助力成功送达
  李女士为某出版社编辑,将近四十岁的她一直单身。通过QQ认识了自称为某乐团的钢琴手张先生。二人一见面发生了亲密关系。但此后男方便不再现身,不与李女士联系。李女士事后发现自己怀孕,辗转找到张先生,表示希望两人进一步交往,走到婚姻殿堂。张先生表示自己现有家庭,不同意跟李女士继续交往,也不同意李女士生下孩子。后李女士自行产下一女,因跟张先生索要抚养费被拒绝,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女士只有一个已经为空号的手机号,张先生以前自称的单位根本查无此人,法官很难跟张先生取得联系。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等材料。

  法官提示:
  不论是交往过的男女朋友,还是离婚后的夫妻,女方为了维权需要都需要跟男方保持一定联系。尤其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方交往,女方需要获知男方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所在单位、户口原籍等信息,以便于一旦男方杳无音讯,拒不承担抚养费时将相关的送达线索提供给法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

  亲子鉴定不可少,维权路上最需要
  王女士为某招待所服务员,在该招待所工作期间,与老板发生关系。后王女士与男方产生争执,男方表示自己有家庭,不希望王女士打扰其生活。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男方拒不到庭,表示自己现在外地,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王女士没有做过亲子鉴定,男方也不配合,王女士只提供了一些双方交往时的暧昧短信,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证明孩子是男方的。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中,很多女性是一夜情生下孩子。男方在后来的交涉中拒不现身,即使法院传唤也拒绝到庭。即使法官能够缺席审理,在没有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也往往难以认定孩子和“一夜情”男方的亲子关系。因此,女方如果在跟男方交往中,应该要求对方配合鉴定,或者保留鉴定比对需要的剪裁(如男方精液),可为下一步的维权提供证据保障。这样,即使男方不出庭,法官依据鉴定结论也可以认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判定男方承担抚养义务。
  此外,亲子鉴定时,用棉签采集孩子口腔黏膜或者抽血即可,不会对孩子造成身体的严重伤害。作为孩子家长,不需要考虑亲子鉴定对孩子身心的创伤。恰恰相反,亲子鉴定为孩子日后的维权提供了证据保障。

  强化证据意识,保留关键证据
  田女士在丈夫赵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有外遇,跟田女士提出离婚。田女士开始不同意离婚,但经过几年的诉讼,最终田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田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田女士是一个超市收款员,收入微薄,一直含辛茹苦带着女儿小赵共同生活。孩子学习优秀,在学校成绩很好,但是中考将至,田女士还是节衣缩食给孩子报了一些学科的辅导班花费了3万多元,但是没有保留相关票据。田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承担辅导班的费用。在庭上,由于李女士没有提交辅导班票据,前夫拒不承认。后在法院的协助下,田女士前往辅导班的机构调取了交纳费用的底档,弥补了断裂的证据链条。最后法院认为孩子的学习费用是必要的费用,判决田女士的前夫承担孩子辅导班的一半费用。

  法官提示:
  抚养费案件中,证据是重要一环。原告向被告索要费用,必须提供必要的费用,上至赞助费的票据,下到超市的小票,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参考。如果不能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是口述经济困难、费用大,不提交证据是无法胜诉的。因此一定要有证据意识,维护孩子和单亲母亲的权益。
  来源:海淀法院网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咨询电话:13510726181
电子邮件:fengzelaw@163.com
手机扫描二维码
寻求法律援助更便利
闽ICP备08005907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 联系电话:0755-8283819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深圳申茵律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