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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团队原创 | 外孙转继承外祖父母遗产,如何计算亿万家产分割比例?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案情简介】
  金老先生夫妻两在改革开放初期离开河北老家来深圳创业,经过二三十年的积累后,夫妻两在深圳及老家购置了10套房产,此外还有几千万银行理财及证券账户资金。二人婚后共生育了4个子女(金大女,金二子,金三子,金四女),现均已成家立业,2014年金老太因癌症晚期治愈无果逝世,金老太去世后,在金老先生要求下,家庭内部并未进行分家析产。此后,金老先生因思念妻子,身体每况愈下,自2016年初开始便一直住在医院,金老先生觉得家庭和睦,自己去世了大家平均分配遗产即可,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故一直未订立遗嘱或做财富传承安排。 2017年6月金老先生病世,由于金老先生夫妇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由于金老先生父母在十几年前就已去世,在四个子女分配遗产期间,大女儿金大女于2017年8月因车祸去世,金大女有一个16周岁儿子金小某,丈夫陈先生尚健在。关于金老先生夫妻俩的遗产分配比例,大家产生了争议,金老先生其他三个子女认为金大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属金小某所有,陈先生系二婚丈夫,双方2015年才结婚,无权继承金老先生夫妻俩的遗产,且即便有权继承,也应是小比例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只是继承纠纷,但中间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继承比例却不是非专业人士可以分析清楚的,要想处理好这个案件,我们必须按照时间脉络一步步剖析,因为每个时间点涉及的事件都会都会对继承主体、可继承的财产以及继承比例产生影响。

  第一、2014年金老太离世
  金老太逝世后,虽然在金老先生的要求下,家庭财产并未析产,但法律上对于金老太的财产的法定继承已然发生。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故金老太逝世后,四个子女的继承比例图如下:
  
  此处需要注意,2014年时金大女并未与陈先生结婚,故金大女在母亲去世后继承所得的1/10遗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2015年金大女与陈先生结婚
  这个时间虽然看似跟继承没有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从二人结婚之日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2017年6月金老先生离世
  金老先生逝世后,因其父母已经去世,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金老先生的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基于第二点的分析可知,在金老先生未订立遗嘱明确约定由金大女个人继承的情况下,金大女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属于金大女与陈先生的共同财产,虽然金大女去世时未分配到位,但不影响该部分遗产的法律性质。
  

  第四、2017年8月金大女离世
  金大女逝世时,其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财产占总遗产的比例为1/2*1/5+6/10*1/4*1/2=1/10+3/40=7/40,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其女儿金小姐及丈夫陈先生系金大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陈先生对金大女的遗产显然有权继承,且继承比例与金小姐一样,具体继承比例如下:
  
  综上,我们会发现陈先生继承所得比例甚至都会超过金小某。本案金老先生夫妻两去世前未做任何财富传承安排,最终导致财产外流,甚至可能家庭为争产诉诸法庭,显然这不会是两位老人的心愿。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提示,在如今社会,创一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财产传承已经成为各个家族不可避免的话题。金老先生不订立遗嘱,是因为认定家庭成员和睦共处,不会因争产发生争议,但是最终却事与愿违。天有不测之风云,金老先生更不会想到自己的女儿会发生意外身亡,自己的遗产在子女继承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导致对自己子女以及孙子女不利的结果。因此,无论对于创一代还是富二代来说,由专业人士保驾护航协助搭建足以实现财富传承的信托或遗嘱都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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