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又离婚,法官智裁抚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8年1月9日
近日璧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谭某诉被告邱某抚养纠纷一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育有一儿一女。两人于2008年3月离婚,又于同年10月复婚。婚姻关系维系至2013年,两人再次登记离婚,并约定婚生子邱某某、婚生女邱某由原告直接抚养,离婚后子女所有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但自从离婚后,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小孩,多次与被告协商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无果。
原来,婚生子邱某某因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每月由原告给付生活费。同时,原告还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婚生女邱某,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告一人无法无法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但被告一直以离婚时约定不明,不知给多少及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当初离婚时,在协议书上明确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儿子邱某某因脑瘫,国家每月给予低保500元,被告认为,此笔费用基本能解决邱某某的生活问题,女儿邱某12岁,是小学生,既然大的孩子500能解决,那么邱某500也应能满足其生活,因此,双方各种承担250元生活费即可。
案件承办人在核实智力二级残障的邱某某与小学生邱某的生活费,托养费等相关费用后,耐心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析理,并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法官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每月给邱某某700元抚养费、邱某400元抚养费,直至他们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
来源:璧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