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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妻子继女与外孙女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8年1月5日

  蜀龙网讯 贾英与宋某再婚时,她的女儿贾丽2岁。宋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宋琼已经去世,宋琼的女儿向某12岁。宋某去世后,向某与贾英、贾丽在分割宋某的遗产时发生矛盾。沟通无果后,贾英和贾丽将向某告上法庭。近日,涪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继女与外孙女打遗产官司
  2008年9月,时年39岁的贾英带着两岁的女儿贾丽与涪城区某镇宋某登记结婚。宋某和贾英均系再婚。宋某再婚前,女儿宋琼已经在2005年生病去世,当时宋琼的女儿10岁。
  2016年11月,宋某因病去世。宋某生前有定期存款4万元。因征地拆迁,宋某获得补偿7万余元,安置房以户为标准,宋某、贾英、贾丽三人获得两套,共计160平方米安置房,减去集体经济组织代交部分,实际缴纳购房款91000元,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宋某去世后,社保局发放死亡待遇32600余元。因宋某去世,贾英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共计33400多元。
  宋某去世后,贾英与向某多次协商继承宋某的遗产无果后,和女儿贾丽与2017年5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宋某的遗产13200余元进行分割。

  被告称遗产不止一点存款
  作为外孙女,被告向某称宋某的遗产不止13200余元,还有两套安置房屋,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判令被告对宋某的所有遗产具有继承权并依法分割。
  原告认为向某要求分割所有遗产要求过分。宋琼去世后,向某尚属未成年人,且与宋某已经隔代,对宋某也没有什么帮助,不应该继承遗产和房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强烈要求继承宋某的房屋,但都不申请评估房产价值、不愿支付评估费。

  法院:原被告均可依法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继承人范围及遗产范围。
  原告贾英系宋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向某的母亲宋琼系宋某的女儿,因宋琼先于宋某死亡,向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原告贾丽是宋某的未成年继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宋某的4万元存款及相应银行利息,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扣除50%作为贾英的个人财产后,剩余50%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死亡待遇32600余元,是被继承人宋某去世后,其近亲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的补助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扣除丧葬等费用后,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予以分割。被告向某主张分割宋某生前获得的安置房,因原被告均不申请评估房产价值,故本案不予处理房产。
  庭审中,法院扣除丧葬等费用后,剩余财产19185.75元及银行利息应当予以分割。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贾英、贾丽,被告向某分别享有遗产(含死亡待遇)共计19185.75元及银行利息的三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服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周兰兰 许珍 特约记者 黄志富)

  法官说法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区分出来。继子女与继父母、兄弟姐妹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扶养关系,实质上就是一家人。在法律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亲生子女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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