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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孙子女继承祖父名下遗产,有哪些致命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案情简介】
  已近鲐背之年的郑老先生系一代国画大师,其画作价值不菲,在拍卖行的成交价格都非常高。郑老先生早年投资做生意在深圳还购置了不少房产。郑老先生在50岁时老来得子,因此对郑某云非常溺爱,郑某云自小受宠,加之家中经济条件优渥,因此长期不务正业,还沉迷于赌博、酗酒,虽已三十多岁但仍然是一事无成。郑老先生非常担心自己一生的财富无人传承,所幸郑某云二十出头便结婚生育了儿子小郑,郑老先生非常喜欢这个孙子,便决定订立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将家产的90%留给小郑,但具体该如何操作才能将财富传承到小郑的名下呢?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团分析如下:

  【律师点评】
  本案例涉及的财产若要通过郑老先生设立遗嘱的方式传承到小郑名下,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梳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郑是否为郑老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误区。多数人想当然的认为孙子是爷爷奶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然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孙子女并非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如果郑老先生不订立遗嘱,孙子女将无法直接继承郑老先生名下的财产。另外,若郑某云早于郑老先生去世,小郑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况是小郑代替其父亲郑某云继承,但并不代表小郑是郑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小郑可以通过将来继承父亲郑某云名下财产的方式间接继承郑老先生的遗产,但是,届时郑老先生的遗产由郑某云继承后是否会被挥霍一空,就很难说了。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郑老先生通过遗嘱写明其名下财产在其去世后由小郑来继承,因小郑并非郑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故法律上小郑并非继承郑老先生的遗产,而是受遗赠。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提醒大家,区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前述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后,对于继承或受遗赠的权利是接受还是放弃,同样的行为表示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认定。回归本案例,由于小郑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因此,如果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因为羞涩、不好意思等其他原因未表态明确接受遗赠的,将视为小郑放弃受遗赠,则小郑将无法得到郑老先生留给他的任何财产。此处的明确表态可以为发微信、律师函、邮件、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提示:无论是以何种形式作出的明确表态,都应当注意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最后,鉴于郑老先生订立遗嘱后至继承发生时,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这往往是遗嘱继承最难完成的环节,实践中因为某一位继承人不同意做继承权公证导致家事诉至法院的不在少数。在此,本律师团建议郑老先生采取生前将财产通过办理过户登记的方式实施并完成赠予,亦或详细咨询专业私人财富顾问律师,由律师提供综合的财富风险建议书,最终通过信托、保险、遗嘱等财富传承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自己的传承心愿,同时也能避免将来因继承产生纠纷而导致家族成员对簿公堂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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