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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改变,离婚率不断攀高。从已婚变为单身,所需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到民政局办理手续这么简单,情感的羁绊、经济的牵连都有可能使得离婚更加困难。在离婚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之中,多得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而订立离婚协议却反而是能请一位局外专业人士来解决的问题。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团队有十多年处理家事纠纷的经验,曾经通过谈判、起诉等方式为多位当事人争取了应得利益。今天扬远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一、离婚面临的法律问题
  离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夫妻财产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1、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实际上也就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的范围十分广泛,简而言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扬远律师建议,在离婚时,应对双方的财产做一个清单明细,尽可能将夫妻双方财产列明,并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2、夫妻债务
  在房产价值远远超出其他日常消费的今天,离婚时房贷仍未付清的情形非常常见。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切勿忘记分配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求较高,由此造成一种裁判倾向,“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合法债务,几乎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司法实践的倾向,虽然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有时却让夫妻中不向外举债的一方权益受损。
  基于此种情形,扬远律师建议:在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务必将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明确。
  3、子女抚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夫妻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的抚养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法通过离婚协议排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就算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但孩子仍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特别是在孩子生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孩子有权要求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二、离婚协议的格式
  离婚协议一般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要明确双方的身份,注明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离婚,并达成该离婚协议。
  第二部分,则是将上述夫妻财产、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原则上,对内容约定得越详细具体,就越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责分配。
  第三部分,则是双方的签名和日期。

  三、离婚协议的生效
  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并不代表协议立即生效。双方在达成协议后,仍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将已经约定好的离婚协议在民政局进行登记。即使双方曾经签署多份离婚协议,民政局登记过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并不表示财产会自动变更所有权人,特别是双方关于房产、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的分割,必须双方配合,完成房产交易过户或存款交付之后才算完全实现离婚协议的内容。
  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没有实际离婚,那么即使双方经过签字确认,该离婚协议仍不发生效力。
  一份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可能牵涉到两部以上的法律和数十个司法解释,因此在涉及大笔财产的情况下,对离婚协议必须谨慎。在必要时可以请律师把关,能够更好地保护权益、规避各种可能的风险。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联盟团队—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
  原文链接:http://www.yangyuanlaw.com/lvshi/yyal/hyjt/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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