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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探视孩子遭拒,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作为父亲的唐某想见见自己的孩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承想遭到前妻的拒绝和打骂,气愤之下这位父亲便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以续骨肉亲情。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唐某和郝某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郝某甲归郝某抚养。离婚后唐某多次要求探视孩子,郝某不仅拒不给探视,还多次打骂,这给唐某的情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唐某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郝某甲归其自费抚养。
  对此,被告郝某辩称,在自己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很清楚,唐某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遂自动放弃了抚养权。现在唐某在几个月后提出变更抚养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唐某称自己拒绝探视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同意唐某去看望孩子,以便于维护其健康成长,故不存在唐某诉称的情况;又因唐某婚后长期在自己家生活,且没有稳定的工作;孩子自出生起就由自己和父母抚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果在孩子年幼的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自己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以自觉履行。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须有法定正当理由。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故不存在变更郝某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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