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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怀疑男方有婚外情,女方有请私家侦探必要吗?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案情简介】
  欧先生与陈小姐夫妻二人均是大学教授,结婚十二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只是欧先生长得比较帅,平常表现的很有绅士风度,很受学校女学生的欢迎,也因此经常与女学生传出一些暧昧新闻,陈小姐虽然知道这些花边新闻,但陈小姐很自信也非常相信欧先生不会作出对婚姻不忠的事情,甚至连欧先生可能会精神出轨都是不相信的。正是因为陈小姐的信任,夫妻俩十几年来从未因为这些事红脸吵架。今年下半年,陈小姐又听到欧先生与某女学生之间的桃色新闻,虽然传闻是有鼻子有眼的,但陈小姐根本不当作一回事,直到11月上旬某天看到欧先生与某女学生牵手在大街上散步,两人之间动作亲密暧昧,陈小姐才发现欧先生已然出轨,心痛之余,陈小姐想通过请私家侦探取证确认此事,若属实,便打算离婚。同时也想使用前述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让欧先生净身出户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不少资产,除了位于深圳南山及福田的三套房产,还有不少现金存款。

  【律师点评】
  实践中,很多类似陈小姐这样的情况,一发现丈夫存在婚外情迹象,就会想着要通过请私家侦探去取证查实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并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要男方净身出户。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其所愿,请私家侦探取证并不能得到大家设想的结果,且不说私家侦探在我国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很容易就触及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更有可能因其取证方式违法导致即使取得证据也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在此,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就私家侦探取得的合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并结合本案陈小姐的诉求,给大家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给打算聘请私家侦探的朋友们作为参考。

  一、除私家侦探外,是否还有其他合法方法核实丈夫婚外情事实?
  本案陈小姐发现丈夫欧先生有出轨迹象后,在前期的调查过程中,若不打算让丈夫知道自己已然发现其存在婚外情,可通过查看欧先生手机、分析其日常消费、回家时间、授课安排及与其所在院校同事、学生沟通,侧面核实此事,甚至可以跟踪丈夫一小段时间了解其动态,这些工作并不一定需要私家侦探去完成。在基本确认其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后,可与丈夫欧先生正式讨论,一般若男方确实存在婚外情,又被妻子发现了诸多端倪的情况下,都会向妻子坦白,此时陈小姐应当做好谈话过程的录音或录像,同时委托专业律师指导沟通取证方案,陈小姐可以通过专业合法的方案,将丈夫承认婚外情、与婚外女子相识过程的谈话内容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下来。若男方表示忏悔的,则可以进一步要求其出具认错书、悔过书等书面文件,将来涉及诉讼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类似案例的实际取证情况来看,在初期沟通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专业指导及事前准备,尤其是在对方未明确知晓当事人已计划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过错方承认存在婚外情且基于安抚或悔过心理而向当事人出具相关书面文件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

  二、男方有过错,是否当然净身出户?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规定明确了过错行为的认定范围,并规定了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却并未明确规定赔偿的标准,实践中一般损害赔偿款项不会太高。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提示,除了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一般的婚外情行为并非前述规定中明确的“过错”行为。换句话说,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婚内精神出轨、与异性暧昧不清或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等情节,并不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被认定有婚外情行为,即使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法官一般会基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酌情在子女抚养权分配及财产分割比例方面作出倾斜,但不可能据此判决男方净身出户,除非协议离婚或诉讼中达成调解,过错方自愿净身出户。风泽律师团婚姻团队每年承办上百件离婚案件,确实有一部分婚外情的离婚案件,女方分得了超过5成的财产,但通过诉讼让男方净身出户的案例几乎没有,但是在律师的参与下诉讼中达成调解或协议离婚,男方基于愧疚净身出户的案例倒是不少。
  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观点:离婚诉讼中的举证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婚姻律师的指导下充分准备、合理安排,方能实现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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