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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强奸无奈与对方结婚,婚后遭家暴30余年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婚前遭强奸,无奈跟他结婚;婚后30余年,她又遭遇家暴,精神抑郁。
  他们自由恋爱,婚后她说他有家暴,他说她有外遇,最终闹上法庭离婚。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让“家务事”从此有法可依,首次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案例1:婚前遭强奸
  婚后遭30年家暴
  沈阳的李灿和张明自由恋爱,相处两年多登记结婚,如今,他们结婚已经30多年,女儿也已成年。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张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李灿。今年夏天,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明再次殴打李灿,几棒子下去,李灿身上顿时出现了泛红的伤痕,随即她打电话报警,当日离家一直在娘家居住。
  李灿称,婚前张明以谈恋爱为名将其强奸,并以她的家人安全威胁不准暴露强奸事实,“无奈,我被迫和张明结婚,婚后张明限制我人身自由,30年来多次动手对我暴力殴打,在经济上对我进行控制,对我造成精神和身体双重虐待。”
  李灿称,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张明动不动就打她,“两人的感情都在挨打中消失殆尽,剩下的只是无尽的争吵和挨打的疼痛,整个人都抑郁了”,为此请求离婚。对此,张明辩称,李灿所述情况不属实,“我承认家暴事实,但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灿和张明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张明长期对李灿进行殴打,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给李灿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现李灿要求离婚,应准予。两人的共同财产应予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李灿和张明离婚。

  案例2:家暴?外遇?
  两次起诉终于判离
  沈阳的王朵和刘龙1981年自由恋爱相识,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但之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两人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王朵诉称,因刘龙有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刘龙取出的5万余元存款已用于还债及给儿子花销,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刘龙的工资款;刘龙父亲借给他们两人的10万元已用于为两人交罚金花掉,故不同意返还。
  对此,刘龙辩称,他并没有家庭暴力,是因为王朵有外遇才要求离婚。他要求依法分割在王朵那里的共同存款约100万元,要求王朵返还工资钱,“在2011年至2012年王朵曾向我父亲两次借款10万元,因我父亲已去世,要求她将这10万元返还给我。”
  据悉,王朵曾在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所以王朵再次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王朵、刘龙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朵两次来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刘龙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准予。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朵与刘龙离婚。共同存款5.3万余元,王朵分得1.3万余元、刘龙分得4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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