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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手后女方产子,诉男方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

  “李某怀孕已6个月。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导致分手。经双方自愿协商,张某愿意赔偿6.5万元给李某作损失费。李某自行终止妊娠。”在签订了这一纸协议后,张某和李某这对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的恋人宣告分手。然而,最近李某却将张某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和张某签订协议后,张某虽依约先行支付了1.5万元给李某,但李某领取补偿费后未按约定终止妊娠,并于2016年6月生下女儿小佳。但盛怒的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且要求做亲子鉴定,遂成此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认可小孩是在恋爱期间怀上的,从未提及或怀疑小孩与张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孩为李某与他人所生,根据人类生育规律及医学常识可知,即使李某在2016年3月终止妊娠,至2016年6月18日止李某在此短短3个月内不可能完成再次怀孕到分娩生下小孩的过程,所以张某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根据哺乳期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法院准许女方李某抚养小孩并依照法律标准判决张某每年支付小佳抚养费5965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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