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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姐弟争遗产翻脸,法庭查事实厘清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4日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黄某甲返还黄某乙等五人遗产分割款各66.66元。
  黄某甲、黄某乙等六人是同胞亲姐弟,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从浙江移民至新干县熊家岭农场,自建了一栋土坯房用于居住。后来,黄某乙等五姐妹相继成年,均出嫁外地未随父母居住,黄某甲也搬至县城生活。在父亲去世之后,黄某甲将母亲接到县城共同生活。鉴于全家均在外居住,黄某甲就将父母所建土坯房以400元价格转让给了余某某等人,此后房屋一直由余某某等人居住、使用。不久,黄某甲母亲也不幸去世。2012年,当地政府对该区域进行危房改造,因房屋刚好位于改造范围之内,依照规定房屋所有人能享受相关的政府政策补偿。黄某甲等六姐弟即要求余某某等人返还房屋,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甲六姐弟对诉争房屋均不再享有物权。黄某乙等五姐妹遂以黄某甲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甲按照房屋现价值返还房屋之六分之五份额的赔偿款8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无论男女,均依法享有继承权。黄某甲六姐弟作为其父母所生育子女,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父母没有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平均分配遗产。该案房屋是黄某甲父母建造的,在他们去世后应作为他们的遗产。但是该房屋已经依法转让给他人,且转让款已经由黄某甲收取,该房屋应当以当时转让价格作为遗产价值进行分配。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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