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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关于协议离婚,你不得不知的事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在现今的中国尤其是一线城市,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许多夫妻原本承诺携手终老,最终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分道扬镳。经常会有客户向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咨询有关协议离婚的问题,我们也发现大部分客户对协议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一知半解,团队婚姻家事律师将在此文对协议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根据该二条文的规定,对协议离婚总结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在我国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曾有客户声称要办理离婚手续而向深圳离婚律师进行咨询,团队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发现其实对方夫妻并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这是因为,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并非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仅属于同居关系;或者是仅在境外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其婚姻关系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既非夫妻,自然也不存在离婚一说。而对于构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其婚姻关系虽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双方结婚的事实婚姻登记机关并未登记在册,所以双方离婚亦无需走登记程序。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因此必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认识到这一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亦难以判断是否是其真实意愿,因此涉及这两类人的离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如何离婚,但依据该条文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所确立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依诉讼程序进行,才能更合理地保障其权益。

  3.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
  子女抚养是指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探视权等事项进行约定;财产分割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等事项进行约定。对这些事项协商一致并落实到离婚协议中,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是协议离婚的一大重要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签订必须谨慎,所有条款规定必须细致,实践中存在有些人为了尽快离婚而草率签订协议,事后又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对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合意做出,不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下才可能变更或撤销,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需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于离婚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双方合法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子女及财产问题是否做出适当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双方自此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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