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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遭遇陈世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缘何难尽人意?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4日

  【新闻回放】
  自己肺癌晚期病魔缠身,又发现老公出轨还用夫妻共同存款给小三买车。张某心灰意冷万般无奈中起诉老公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州法院近日透露,经调解,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
  张某和老公余某于2002年相识,一年后结婚。在女方亲人资助下,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6月,张某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张某说,在这个时候,丈夫拿着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车辆,造成张某信用卡存在大额透支。因治病需要钱,二人发生争执。今年4月,张某将余某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余某对婚内存在第三者表示认可,并同意离婚,但是对给付赔偿款项问题均不同意。法院发现,张某现在病情不断恶化,只是在勉强维持生命,每月看病需要几万元。而且她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余某的公司经营稳定,收入较高。
  通过法院一个多小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同时,信用卡欠费共计八万多元由男方偿还;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3000元,直至女方去世;男方需给付女方给第三者购买车辆的款项21万元,此外,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女方看病欠款11万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来源:北京晚报)

  【新闻评析】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的争相报道,一是因为案件中男方余某的负心之举被某些大众评论为“现代陈世美”,令人齿冷唏嘘;二是因为本案“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赔付数额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实属难得。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将以本案为例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付进行分析。

  1、我国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是男女双方缔结的一种长期相守的契约关系,一旦成为合法夫妻便需要肩负起彼此陪伴扶持的家庭责任,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疑会对无过错方造成相应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上损害往往更为严重。因此,为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我国《婚姻法》制定相应的损害赔偿条款,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仅限于以上四种法定情形,并且该法定情形导致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提出赔偿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法院不予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尽如人意的原因
  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高,甚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究其根本,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法定损害赔偿事由过于狭窄。
  根据上文可知,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婚外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然而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婚姻破裂的原因也是层出不穷,一方过错的情形绝不止于上述四种,婚外情、欺诈、嫖娼、吸毒、赌博等都有可能成为离婚主因,但是这些情形导致离婚的,却不在法定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例如一方有婚外情但尚未达到同居程度的,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必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然而其赔偿请求却被排除在法律门外。回归到张某与余某的离婚纠纷案,余某是否与第三者同居尚未可知,但是很明确的一点是,张某之所以能获得高达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其身患绝症又无经济来源之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于本案是调解结案,即在双方合意下达成了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协议,若本案余某虽有第三者但并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由法院做出判决,结果又另当别论了。
  第二,无过错方举证艰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提供另一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重婚、婚外同居等一般较为隐秘,当事人难以取证,甚至可能在取证过程中造成侵权。就如张某与余某的离婚纠纷案,张某欲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证明余某存在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同时对其所主张的“余某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车”的事实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余某的银行流水购车支出、车辆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等证据。
  再如家暴、虐待等情形,一般的伤情照片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需要有足够说服力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且家暴、虐待行为需要有一定的持续性、造成一定的伤势等级。换言之,一方在较长时间段内被打了二三次,或者连续经常被打却证据不足,很可能在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家暴,弱势一方不禁哀叹,打了也是白打啊!因此,这一系列的限制又为离婚损害赔偿设下一道道难关。
  第三,法定赔偿标准不明确。
  精神损害不似一般的财产损害可以明确计算出损失数额、等价折成金钱,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也并没有相对明确的赔偿标准,而是要求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来确定具体数额,因此法院在这一方面有这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参差不齐。就如之前备受关注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李金的离婚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李阳家暴行为成立,但赔偿金额也仅限于5万元人民币,引得不少吃瓜群众一片哗然,“原来,‘疯狂’的代价如此小”!现代女性,虽然地位相较旧时已大不同,但基于生理构造等原因,女性群体依然是弱势。许多女性面对突如其来的家暴、来势汹汹的婚外情,很可能没有反抗与应对之力,而权益、身心受到伤害时,法律的保护又如此无力,这次第,怎一个“惨”字了得!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呼吁,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丞待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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