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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导致不孕 离婚时请求补偿是否应支持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4日
  
  【案情】
  苏梅与农华是一对80后的农村夫妻,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苏梅因宫外孕到医院做手术,之后因一直无法怀孕,到医院检查才得知苏梅双侧输卵管不通。由于双方均来自农村,因生育问题多次产生了矛盾后,2011年春节后双方遂分居至今。2012年,农华起诉与苏梅离婚,苏梅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农华的诉讼请求后,2013年,农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苏梅要求农华补偿其3万元,因为其双侧输卵管不通要治疗,需要一定的费用,否则不同意离婚。

  【问题】
  对于苏梅因宫外孕动手术后,出现双侧输卵管不通,因此要求男方补偿3万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因为婚姻法规定的经济帮助只是针对生活困难帮助,苏梅出现双侧输卵管不通并不导致其生活困难,其可以正常外出打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酌情支持,因为苏梅因宫外孕动手术后,出现双侧输卵管不通,虽然这个结果不是夫妻双方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宫外孕动手术后,出现双侧输卵管不通毕竟是两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后果,不能由苏梅独自来承担。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虽然我国婚姻法确实如第一种意见所说只规定了经济帮助,而且婚姻法解释一还明确了该经济帮助只能针对生活困难而言。但是,女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体结构,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从生儿育女方面来讲,女人相对于男人来说其付出的比男方的多,其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也比男方的比例大,本案苏梅因为生育的问题而遭受了宫外孕动手术,之后又出现双侧输卵管不通的症状,这对于苏梅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打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讲,男方应当陪伴苏梅一起去面对,一起去治疗,但是男方选择的是离婚,让苏梅自己一个人去面对,如果不给予苏梅一定的补偿,对苏梅来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基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由农华酌情补偿苏梅为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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