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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错抱的女儿”被养育36年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案情】
  1977年11月10日,王韵在医院生下女儿江小雨,后被安排在产房19床,而20床殷玉也在同日生下一女曾文秋。江小雨9岁时,王韵给自己和女儿验血时发现江小雨并非自己亲生,在找到殷玉确认错抱女儿的事实后,曾文秋于2002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确认王韵夫妇与曾文秋间的亲子关系。2004年5月,曾文秋从养父母家中出嫁,之后,曾文秋虽偶尔回家看望亲生父母,但更多的还是回娘家看望曾湖之夫妇。2006年底,殷玉因病去世。2008年1月,曾湖之也因病去世。2010年,江小雨意外身亡。曾文秋为了尽女儿孝道,带着自己的孩子搬到了王韵家。

  2011年7月15日,曾文秋向公证处提出继承曾湖之夫妇遗产的公证申请,10月12日,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12年1月6日,房产局将曾湖之夫妇的一栋房产登记在曾文秋名下。2012年4月10日,曾湖之的姐姐、弟弟将曾文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曾文秋无权继承曾湖之的房产。2013年7月13日,法院依据《继承法》第十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曾文秋对曾湖之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分歧】
  第一种意见,曾文秋和曾湖之夫妇既非养子女,又非继子女,曾文秋无权继承曾湖之的房产。

  第二种意见,曾文秋虽与曾湖之夫妇无血缘关系,但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形成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曾文秋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评析】
  对于本案错抱女儿否有继承权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曾文秋与曾湖之夫妇已经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由于医院的过错,曾湖之夫妇及曾文秋对抱错的事实均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他们之间形成的不仅是父母与子女的称谓关系,同时也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约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曾文秋在曾湖之夫妇去世前履行了赡养义务,所以,曾文秋有权继承曾湖之夫妇的遗产。
  二、亲子确认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曾文秋的亲生父母与其确认亲子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虽然否定了曾文秋与曾湖之夫妇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形成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本案中曾文秋与曾湖之夫妇之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法院判决曾文秋对曾湖之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适用法律得当。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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