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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新西兰籍公民与中国公民深圳诉讼离婚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8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基本案情】
  婚姻关系中的女方为新西兰国籍,2010年与男方(中国国籍)在新西兰奥克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居住地为深圳,他们膝下育有一儿一女,现女方欲在深圳起诉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地为奥克兰,一方系新西兰籍,另一方中国籍,双方长期居住地为深圳。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另,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居住在中国的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应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可知,双方不得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但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材料准备】
  一、结婚纸的公证、认证
  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效力,需要经过相关公证、认证程序。
  若起诉一方人在国外,①可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或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②公证后由国外律师将经该国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③最后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中国,翻译后提交法院,成为立案依据。
  若起诉人一方均在国内,可在上述①②结束后,进入③将在国外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寄回中国,前往该国驻中国领事馆认证;④最后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翻译后提交中国法院,成为立案依据。
  二、新西兰结婚纸的公证及翻译
  涉外离婚公证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中国公证机构没有权限公证新西兰的结婚证。当事人可去新西兰Notary (公证机构)或者在当地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公证。公证后将文书寄回国内,经法院认可的翻译公司翻译完毕呈交法院立案。
  三、新西兰驻中国领馆的结婚纸认证程序
  国外登记中国离婚的涉外离婚案件,认证可在国外或该该国驻中国领事馆办理。本案中双方长驻中国深圳,就近原则,新西兰籍女方可选择携带本人护照与结婚纸原件和复印件赴新西兰驻广州领事馆办理结婚纸认证手续。领事馆查验护照信息与本人验证 之后,核实结婚纸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领事馆公章。
  预约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14:00 PM —15:00 PM
  预约电话: (+86)020-89319600
  认证费用: 人民币380元 (接受刷卡付费,不支持现金付款)
  认证须知: 只接受本人亲自办理,不可委托第三人办理
  认证材料: 本人护照 + 结婚纸
  四、诉讼准备
  提交身份证明、结婚证明(需要在登记国公证认定并提供中文翻译件)、起诉状等材料。


  【特别提示】
  注意: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仅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亦须公证和认证。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方法可能不同,建议护照也一同办理公证和认证,勿因细节失误补办材料而延长诉讼的期限。


  【相关法条】
  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双方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至三十条中关于离婚适用的法律规定: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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