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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成年人上大学期间,父母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5年8月5日

 

   【案情简介】
  陈某兴和黄某燕1990年自由恋爱后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5年育有一女陈某某,但婚后双方常因感情性格问题发生矛盾,2002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陈某某由母亲黄某燕抚养,陈某兴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陈某某年满18周岁,其父亲不再向其支付抚养费。2014年,陈某某高考考上武汉某财经大学,为支付高昂的学费,陈某某将父亲陈某兴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兴负担其在大学四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


  【意见分歧】
  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已年满18周岁子女的大学教育生活等费用,实践中存在两种看法:
  一、原告陈某某现在校就读,尚未具有独立生活的条件和能力,原告陈某某有权向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
  二、原告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请求被告陈某兴支付其大学四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的一半,不属于被告陈某兴的法定义务,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从物质精神上的照料和关怀,包括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生活上的管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正常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一般抚养到18周岁。
  二、本案原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即使子女已满18周岁,如果不能独立生活,还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原告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为本案的关键,也是其能不能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必要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就读大学本科,已经不再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了,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再是法定义务。
  综上,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兴负担其大学四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介于本案的特殊,我们建议原告的困难可向其即将就读的大学转达,现如今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减免学杂费、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和勤工俭学等多种途径完成学业。虽然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和高中教育进入大学后,一般都超过18周岁,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以自己的能力来获得生活来源并交纳学杂费还是挺艰难的,道德层面还是鼓励父母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大学学业。此外,国家应该加大对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降低学杂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应完善大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以此来保障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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