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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如何申请国内法院承认?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9日


  【案情简介】
  中国籍彭先生与女友魏女士与2010年3月在广州登记结婚,随后移居美国,二人仍保留中国国籍。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决意在美国由法院判决离婚,经过较长时间的“美国式离婚”,终于拿到了判决书,并经过中国大使馆认证。如今魏女士回国发展,与新男友欲再婚,兴高采烈的去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却被告知其在国内的身份还是“已婚”,美国的判决书及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不被认可。

  【律师分析】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各州法院以自己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彭先生与魏女士的离婚程序根据其所在州法律规定进行,但法院判决书的效力适应于全美国。
  1、 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国内当然承认其效力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或由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依照国际条约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未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时,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当事人可能无法再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即便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我国未与美国订立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因此彭先生与魏女士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效力,才产生在中国法律承认的离婚的效力。
  2、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有哪些?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国外准据法适用及后续执行等问题,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后在法院备案。
  3、 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
  国内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作出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法院一旦作出不予承认的裁定时,当事人双方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只有通过国内的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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