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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权利,谁能理解“小三”的痛与苦?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案情简介】
  姜小姐大学毕业,是当下所谓的年轻、漂亮的高知群体,自从与成功人士、有妇之夫叶先生相遇后,便沉溺在爱情乡,面对叶先生的温柔浪漫和优厚物质生活的诱惑,姜小姐如同中了魔咒,甘心情愿为其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不图名分。幸福美满的生活并未持续太久,姜小姐偶然发现叶先生竟有“小四”!祸不单行,相守一生的承诺因叶先生意外死亡而化为泡影。纸包不住火,原配知情后一怒将姜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子、房子等所有财产。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马成律师点评:姜小姐把当做小三当作人生赶超式、激进型发展策略,一心想“弯道超车”,坐享其成,如今却面临翻车事故,身陷纠纷难自保。那么姜小姐一类的“小三”们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人财两空,长期饭票泡汤”。
  姜小姐与叶先生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对叶先生死亡后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叶先生生前是姜小姐生活经济收入的全部来源,如果叶先生生前未对其遗产作出安排,未以遗嘱的方式作出处分,那么现在姜小姐本人无权继承叶先生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而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而姜小姐也叶先生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情况,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
  二、“煮熟的鸭子飞了,到手的房子车子没了”。
  叶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原配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实践中的法院判例,几乎都是一边倒的支持原配主张,判决小三归还财产。所以姜小姐随时有财产被追索回的风险。
  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未与另一方商量或达成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将财产赠与“小三”,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已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故原配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赠小三返还。
  三、“你有外遇,我也可以出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而情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只有道德约束。小三还可能面临的极大风险是,取代了正宫,又被别的小三取代,冤冤相报何时了!
  四、“塞上牛羊空许约”。
  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有二: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次,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
  因此,姜小姐即使从时尚女郎熬成黄脸婆,也不享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甚至随着时间推移,新鲜感不再,当初的誓言可能转化为“执子之手,不理不睬”。
  五、“为爱坐到牢底穿”。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可知小三们极易涉嫌重婚罪。
  首先,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次,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另行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从以上重婚行为的分类可以看出,若姜小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一旦原配将其告知法庭,那么姜小姐或许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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