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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不得再婚以换取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8日


  【法律咨询】
  谢女士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孩子抚养权归属事宜。我和前夫已协议离婚两年之久,经友好协商,唯一的女儿,当时四岁,由我抚养,但是前夫拟定离婚协议时设置了一项条款:要我承诺并做到离婚后三年不得再婚,否则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现在我欲再婚,亦不想放弃女儿抚养权,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谢女士,您好!您无需担心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该限制再婚的离婚条款是无效的,即便是男方携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您依约定变更抚养权时,若并未出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您依旧享有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分析】
  1、条款效力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协议书亦是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的条款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约定,因此对谢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2、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子女性别、年龄、对父母一方的依赖性、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综合考量。谢女士的女儿年龄尚幼,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从生理上、心理上、精神上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如果谢女士具有抚养其女儿的客观条件,即便谢女士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若无其它因素干扰,法院作出支持谢女士的诉请可能性较大。

  【律师建议】
  夫妻缘尽情了,选择好分好散,协议分手,一纸稳妥的离婚协议,能为一段不合适的婚姻画上句号。但一份存在严重法律风险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书,可能不是一段感情的完满终结,反而成为一系列争议、纠纷的开端,因此,协议须谨慎。
  如果您因为法律纠纷,迫不得已采用诉讼手段,应当委托律师;如果您不想因为法律纠纷走诉讼途径,您更需要律师代为运筹。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由专业离婚律师为您出具专业、详尽、周全的法律意见,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开始一段新生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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