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春节期间,凌小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徐先生,两人一见钟情,并迅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恩爱有加,春节过后,二人一起南下找工作。几个月后,徐先生渐渐发现凌小姐性格和婚前大相径庭,暴躁易怒,沟通困难。开始徐先生以为其是工作压力大,处处忍让,后来发现凌小姐有时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经常歇斯底里。经了解才知,凌小姐之前就有间歇性神经病,在药物的控制下病情趋于好转。二人婚后凌小姐便不再服药,导致旧疾复发。徐先生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凌小姐离婚。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先生与凌小姐的婚姻无效,因凌小姐犯有间歇性神经病,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先生和凌小姐的婚姻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徐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分析如下: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本案凌小姐结婚时病情得到控制,不处于精神病发病期,表明凌小姐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凌小姐属于在婚前犯有间歇性精神病,并向徐先生隐瞒了病情,徐先生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条】
《母婴保健法》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三条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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